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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的限制

2018年11月8日  泸州律师   http://www.shalhlawyer.com/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对婚姻关系不在大陆依法缔结的,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文章来源: 泸州律师
律师: 罗远梅 [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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