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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2018年11月8日  泸州律师   http://www.shalhlawyer.com/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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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2种:

  一是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

  二是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而即便是以上免除情形也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文章来源: 泸州律师
律师: 罗远梅 [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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