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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探望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爷爷是否有权探望孙子

2023年1月19日  泸州律师   http://www.shalhlawyer.com/

  罗远梅律师,泸州财产继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对子女的探望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您好,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24条至26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您前妻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你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爷爷是否有权探望孙子



  老翁的儿子翁某取了个外地儿媳张某,在孙子小翁还未满周岁时夫妇就外出打工,双方只在过年时会回家,平时也没有什么生活费寄给老翁,孙子小翁一直由老翁夫妇抚养6年之久,直到小翁开始读书时才被翁某及张某二人接走,仅在过年时老翁才能看见自己的孙子小翁。两年后翁某与张某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孙子小翁被儿媳张某送到娘家生活。翁某与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孙子小翁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翁某每月承担小翁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翁某有权探望儿子小翁,张某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后翁某一直在外务工未回家,老翁在翁某离婚后长达三年未曾见孙子小翁一面,多次希望接孙子小翁回家或外出探望孙子遭到拒绝后,气急之下老翁夫妇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孙子小翁,张某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就老翁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小翁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老翁作为爷爷在法律上是无探望权,儿媳张某也没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老翁夫妇抚养孙子小翁长达6年之久,虽没有老翁夫妇有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原理,既然法律对隔辈探望无具体规定,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爷爷要求探望孙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且与爷爷对孙子在父母无抚养能力下的抚养义务相对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因此,依38条的字面理解来看,本案的老翁无权行使探望权。但现行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都没有明确的禁止或允许的规定。从民法理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来理解,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应享有探望权。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及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角度而言,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系人之常情、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准许。倘若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无情的遭到法律拒绝,势必会加深两个家庭的矛盾,影响祖孙两代人的感情,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传统家庭伦理教育。


  同时,依据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应予以必要的探望权。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但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尤其是婚姻家庭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的,公权应谨慎介入,介入过多反而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虽然本案案情简单,但从中引发的强烈矛盾,却值得人们深思。法不能悖理,理不能悖情,鉴于现行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都没有明确的禁止或允许的规定,根据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法律应该予以准许。在本案中,只要老翁探望小翁不会影响小翁的健康成长,就应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可以由双方予以协商决定,作为抚养了小孙子的6年的爷爷,让爷爷每年能够见孙子一次也符合法之常情,也是社会对父母行使精神赡养权的一种回报。鉴于现有将探望权主体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现行伦理、人情相冲突。所以笔者建议,应拓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才能更适应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文章来源: 泸州律师
律师: 罗远梅 [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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