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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孩子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 孩子出生一个月能办离婚吗

2023年1月4日  泸州律师   http://www.shalhlawyer.com/

  罗远梅律师,泸州财产继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婚孩子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有的人在恋爱期间一时冲动就在未婚的情况下生下了小孩。后续感情破裂,双方当事人没有结婚却有孩子的问题还是比较棘手的。那么未婚孩子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未婚孩子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所以,关于未婚生子的抚养权,首先男女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的综合条件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变更抚养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哺乳期内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

  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温馨提示:未婚生子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大家还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备孕会比较好。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未婚孩子的抚养权法律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孩子出生一个月能办离婚吗

  当两个人生育了子女的时候,这个时候进行离婚,那么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之时就一定要考虑孩子的问题,得进行一个评估。那么如果是孩子出生一个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离婚吗下面为大家带来孩子出生一个月能办离婚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孩子出生一个月能办离婚吗

  女方分娩不到一年,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有重大过错。但是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二、孩子的归属权的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三、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文章来源: 泸州律师
律师: 罗远梅 [泸州]
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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